山东二手车迁入标准(济南二手车迁入最新流程是什么)

2024-04-29 09:52:52

(一)迁入标准

1、行驶证上注册年限在5年之内;

2、尾气实际检测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

4、非营运的绿标车(有营运史的也不接收)。

(二)具体流程:

1、在车辆注册地提档案;

2、到济南市车管所环保窗口领取尾气检验单去检验尾气,尾气合格后保存好尾气合格单;

3、带尾气合格单、车主身份证(暂住人口还需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档案,登记证书,交强险保单 ,开车到济南市车管所办理落户挂牌。

Ps:济南挂牌费用125元左右。

为了方便济南车友明确了解各地的二手车迁入标准,非凡蚂蚁二手车济南店客服人员随时为大家答疑解惑,地址是市中区经七纬二路招商银行西邻。高价卖车,非凡蚂蚁二手车是您的不二之选。

2020滨州二手车迁入标准

伴随二手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济南的二手车市场也越来越规范化,迁入标准也发改变,非凡.蚂蚁特总结为以下几点方便济南用户:

最新标准:

1、行驶证上注册年限在5年之内;

2、尾气实际检测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

3、非营运的绿标车(有营运史的也不接收)。

(非凡蚂蚁二手车特别提醒您注意最好选择国五标准的二手车进行购买。原因如下:自 2016 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 2017 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 2017 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 2018 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各地二手车限迁标准

排放标准国IV。滨州市,是山东省下辖市,位于山东省北部、鲁北平原、黄河三角洲腹地,地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环渤海经济圈、济南省会城市群经济圈“两区两圈”叠加地带,2020滨州二手车迁入标准排放标准 :国IV,排放细节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潍坊二手车迁入规定国几标准

各地二手车限迁标准:

只有国六排放能迁入:

北京、天津、上海。

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汕尾、东莞、中山。

河?北: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

海?南:海口、三亚。

江?苏: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

浙?江: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泰州、丽水。

国五及以上排放能迁入:

陕西:渭南。

福建:漳州、龙岩。

山东:济南、莱芜。

河南:鹤壁。

浙江:衢州。

江西:南昌。

一、潍坊二手车迁入规定国4标准。过户的二手车环保标准必须达到四级。

二、依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3、4阶段)》(GB18352.3-2005)第4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4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4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三、、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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