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隐瞒艾滋被判撤销婚姻 婚前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admin 阅读:89 2024-10-31 07:03:31 评论:0
在爱情的甜蜜与婚姻的庄严背后,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与挑战。当一段婚姻因为一方的重大疾病隐瞒而蒙上阴影,法律的天平又将如何衡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样本。本文将结合此案,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视角探讨“女方是否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问题,旨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小月与小杰是一对经家中长辈介绍相识并坠入爱河的年轻情侣,于2023年2月14日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爱情的热烈与冲动下,两人均未进行婚前检查,自认为“知根知底”。然而,这段看似完美的婚姻却在半年后出现了裂痕。小月意外在小杰的包中发现了疑似抗艾滋病的药品,经过追问,小杰终于承认自己在2021年8月已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尽管小杰坚称自己一直积极治疗、长期服药,应不具有传染性,但小月的心理阴影已无法抹去。她无法接受丈夫的隐瞒,认为这构成了对自己婚姻自主权的侵犯,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负有婚前告知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确保婚姻关系的真实、自愿与完整。艾滋病作为一种传染性、遗传性较高的疾病,虽然经过治疗可能降低传染性,但其尚无法治愈的现状使得它成为普通群众眼中的重大疾病。因此,小杰所患的艾滋病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在本案中,小杰虽然坚称自己出于善意隐瞒病情,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免除婚前告知义务的理由。婚姻的缔结应基于双方的坦诚相待,任何一方的隐瞒都可能构成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因此,小杰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月作为无过错方,在得知小杰隐瞒病情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本案中,小月在发现小杰的病情后,及时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请求撤销婚姻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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