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致1死1伤 让妻子顶包 逃逸后自首获刑二年

admin 阅读:50 2024-10-30 22:00:24 评论:0
贵州息烽县一名男子醉驾导致一死一伤,因害怕让妻子顶包。交警勘查现场时,该男子混迹在围观人群中。后来他主动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舒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轻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司机。交警勘查现场时,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中并未表明身份。当日11时许,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息烽县人民法院认为,舒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舒某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法官指出,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包括: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虽报案但未履行救助义务并弃车离开、将伤者送医但未留下真实信息自行离开、找人“顶包”以及通过侦查手段才能锁定犯罪嫌疑人等。本案中,舒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身份,且让妻子冒名顶替,自己混迹在围观群众中,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考虑到舒某某有自首、坦白情节,达成民事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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