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私人二手车(宜兴车管所几点上班)

2024-04-29 04:29:27

宜兴车管所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周六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新车上牌办理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或暂住证明。属于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主为单位的提供:新版(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过渡期内(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底,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到2020年底)老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试点“一照三号”或“一照一号”的营业执照仍然可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机动车来历证明(其中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5、在无锡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购置税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6、交强险保单第三联原件(原件遗失的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机动车合格证原件;

 8、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提交进口凭证原件(由海关出具的关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9、属于警车的提交《苏O警用车辆号牌申请审批表》、《江苏省公安系统购置车辆审批表》;

 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应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1、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小客车应提供市财政局出具的《无锡市财政局采购集控单》;

 12、属于危险品车的提供《机动车使用性质核准申请表》(车管所安全科车管民警签字)、无锡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运管处开具),运输汽、柴油的油罐车还需要提供质监部门核发的罐体委托检验报告、检定证书;

 13、属于校车的提供《机动车使用性质核准申请表》(所属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签字)、在广厦二手车市场办理注册上牌。申请校车专用标识,需教育局出具的证明,在东亭综合科办理;

 14、属于工程车(渣士车、混凝土搅拌车)的要提供《工程车送检单》、《机动车使用性质核准申请表》(均由所属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签字)在广厦二手车市场办理注册上牌;

 15、属于营运性货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客车还需提供运管处的《工作联系单》《机动车使用性质核准申请表》(均由单位所属交警大队车管民警签字)在广厦二手车市场办理注册上牌;

 16、属于专项作业车(采血车、洒水车、垃圾车、托粪车)的提供上级部门批件,其他正常上牌手续,在广厦二手车市场注册上牌;

 17、属于非国家免检车型要上线检测,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8、属于是单位购买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非营运大、中型客车,先到运管处取得《工作联系单》《机动车使用性质核准申请表》,再找单位所属地交警大队车管民警签字(明确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再办理上牌业务。

? ? ? ?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向本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1、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2、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三、宅基地上自有房屋是村民,无争议;但转让仍然必须合法时行。

1、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2、根据上述规定,再结合《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

(1)《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四、北京市高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1、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原则,纪要三指出:

(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三)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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