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放高利贷正式入罪 明确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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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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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1次计算。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批复导致高利贷在日常生活中迅速蔓延,民间融资日益混乱。近年来,非法集资案频发,女大学生裸贷现象时有报道,企业借高利贷引发的于欢伤人致死案也引起广泛关注。这些事件表明,与高利贷相关的犯罪行为需要更有力的打击。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如2003年的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此外,泸州何有仁因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被泸州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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